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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面对面第37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案情简介

年6月,赵某向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人在抖音上发布侮辱信息。后经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明,年某月,周某多次在自己的抖音直播间里公然辱骂赵某。因周某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后仙居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周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周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在自己抖音直播间辱骂赵某,自己吐槽的是其他人,并不是赵某,因此公安局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辱骂赵某。

后经审理,承办人员根据公安局提供的赵某询问笔录以及公安局调查确定的视频及视频截图等证据,认为公安局认定周某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赵某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公安局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

承办人有感

如今互联网发达,各种网络直播层出不穷,在直播时为吸引流量,很多辱骂他人或言语“问候”别人及其家人的现象也此起彼伏。被辱骂之人可能因不知道被骂或因费时费力而不去追究,但是网络终究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辱骂他人,经查明证据确凿的,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撰稿丨台州市行政复议局仙居县行政复议局滕群

原标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上辱骂应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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