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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1个案例入选最高检与国家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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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与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

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为切实加强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协作,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乡村振兴局以“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为主题联合发布10个典型案例。

这10个案例分别是:广西谢某华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山西毋某法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浙江金某燕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福建林某果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苏刘某、刘某格国家司法救助案,云南陈某鑫国家司法救助案,上海徐某杰、徐某清国家司法救助案,广东张某英、罗某飞国家司法救助案,河北安某小等21人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西陈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据了解,此次联合发布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突出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依托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的救助协作机制,及时启动救助程序,积极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综合帮扶的特点。从救助线索来源看,既有乡村振兴部门移送的救助线索,也有检察机关、乡村振兴部门联合排查发现的救助线索。从救助所处的检察环节看,既有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环节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也有在其他法律监督工作中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

“司法救助不包揽被救助人的全部困难,不能替代社会救助,要解决被救助人今后长远生活问题,还需要通过社会救助机制和其自身努力发挥作用。”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对于当事人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相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予以社会救助,做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同时,坚持救助帮扶和“志智双扶”相结合,充分调动被救助人的主动性、积极性,让司法救助具有可持续的内生动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

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乡村振兴局:

为切实加强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充分发挥司法救助“雪中送炭”“救急解困”功能,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更好融入、服务、保障国家乡村振兴大局,现将谢某华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等10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协作开展司法救助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乡村振兴局

年2月23日

案例一

谢某华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脱贫不稳定户乡村振兴部门移送救助线索联合救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

被救助人谢某华,女,年9月出生;黄某瑞,女,年12月出生;黄某伦,男,年6月出生;黄某庭,男,年8月出生;陈某莲,年11月出生。五人分别系冯某强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黄某兴的妻子、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其中谢某华亦系冯某强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

年6月24日,冯某强因琐事驾车将黄某兴、谢某华乘坐的摩托车撞倒在地,并用刀砍杀黄某兴、谢某华,致黄某兴当场死亡,谢某华重伤、四级残疾。当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安局对冯某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4日移送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上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报送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年5月3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冯某强提起公诉。年10月24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年5月20日,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走访县乡村振兴局,该局移送了脱贫不稳定户谢某华家庭司法救助线索。上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谢某华家庭原系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年纳入低保户,案发前家庭收入来源主要依靠被害人黄某兴,案发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谢某华被砍伤后致残,无任何经济收入,医院医疗费3.45万元,全家目前依靠政府低保金维持生活,两个未成年子女正常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谢某华等人曾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医院未结算无法取得发票,经法院建议于年7月25日撤诉,后未再起诉;办案机关及村委会干部多次协调被告人家属赔偿,但因被告人冯某强服刑且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谢某华等人未得到赔偿。

春节期间,检察干警回访案件当事人,并送上慰问品和慰问金。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谢某华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害,导致生活十分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重点救助对象,决定提请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院共向谢某华等人发放救助金10万元。考虑到谢某华家庭上有年迈公婆、下有未成年子女,防城港市、上思县两级检察院经与乡村振兴部门共同研究,由乡村振兴部门将谢某华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予以重点帮扶,从社会扶贫资金中给予谢某华脱贫户困难补助元。上思县人民检察院又协调县财政局从社会捐助专项款中拨出大病救助资金3.45万元,帮医院的医疗费;联合县教育局走访黄某瑞、黄某伦所在学校,协调学校减免二人在校生活费元,指派心理咨询师为二人提供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上思县红十字会还给谢某华家庭送去日用品、棉被、食用油等生活用品。通过协调落实一系列社会化帮扶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显著改善了谢某华家庭的生活处境。

年9月7日,检察机关召集乡村振兴局、民政局、卫计局等十多个部门开协调会,共同出谋划策帮医院长达10年的3万多元医疗费、子女教育、今后生活保障等问题。

本案系乡村振兴部门主动向检察机关移送司法救助线索,两方合力开展救助帮扶工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乡村振兴局移送的线索后,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针对案件被害人家庭生活面临较大困难的情况,提请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强化救助力度,优化救助效果,及时缓解被救助人家庭的急难问题。为提升司法救助质效,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长远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救助协作,将被救助人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管理,并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多元综合帮扶措施,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行司法救助职能,积极助推乡村振兴的责任担当。

案例二

毋某法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联合救助实施综合帮扶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回访

被救助人毋某法,男,年9月出生;毋某梅,女,年9月出生;张某芳,女,年11月出生;毋某然,男,年12月出生。四人分别系李某龙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毋某会的父母、妻子和未成年子女。

年5月27日,李某龙因琐事与毋某会发生争执,李某龙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毋某会脖子右侧处捅刺一刀,致毋某会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对李某龙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后,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报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年10月11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毋某会的近亲属毋某法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年10月29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龙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3元。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救助线索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决定指导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办案组,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到村入户实地调查核实,案发前被害人毋某会系家庭“顶梁柱”,全家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其打零工挣得收入,案发后全家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又遭遇年洪涝灾害导致种田收入锐减;毋某法双眼视网膜脱落,进行两次手术后视力极差,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毋某梅自幼腿脚有疾,在家照顾毋某法,无其他收入,张某芳在家务农,收入微薄,毋某然小学在读,并且被害人毋某会的祖父母年过八旬,体弱多病,平日用药和生活用度主要由被害人毋某会提供;被告人李某龙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赔偿未能实际执行。毋某法等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晋城市检察院召开座谈会,会同泽州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实施综合帮扶。

晋城市、泽州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毋某法等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地区重点救助对象,决定联合救助元,并加快救助金审批进度,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位。为使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得到长远保障,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座谈会,会同泽州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实施综合帮扶。县乡村振兴局将被救助人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资金、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扶持政策待遇;县妇联将被救助人张某芳作为特困妇女开展就业培训,落实就业岗位,确保家庭经济来源稳定,并给予在校就读的被救助人毋某然每年元补助金直至成年;被救助人所在镇党委政府将被救助人家庭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给予元的生活救济,并列为低保户;晋城市慈善总会给予被救助人家庭元的慈善救助金;团县委安排心理咨询师对被救助人毋某然开展心理疏导。年1月4日,晋城市、泽州县两级检察院联合乡村振兴部门对被救助人家庭开展回访,毋某法等人的生活已经步入正轨。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乡村振兴等部门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家庭予以重点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晋城市、泽州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联合救助程序,到村入户调查核实,查明案件被害人家庭失去“顶梁柱”,生活陷入困境,及时提出予以救助的意见,快速发放救助金,突显了救助效果。检察机关还与乡村振兴等部门共同研商综合帮扶措施,强化与乡村振兴部门的救助协作,有效落实资金、就业、医疗等方面的帮扶政策,并开展联合回访,让被救助人家庭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案例三

金某燕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联合救助预支救助金社会保障建议函制定帮扶计划

被救助人金某燕,女,年2月出生;王某田,男,年7月出生;沈某花,女,年7月出生。三人分别系张某甲、张某乙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金某平的女儿和父母。

年9月14日,张某甲伙同张某乙趁金某平感冒输液之际,将事先准备的兽用麻醉剂注射到金某平的输液瓶中,并对金某平实施捂口鼻行为,致其死亡。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对张某甲、张某乙立案侦查。年7月19日,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移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年1月2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年12月2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判令张某甲、张某乙共同赔偿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经济损失万元。张某乙提起上诉,年2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甲、张某乙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启动联合救助程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地走访核实,张某甲、张某乙未向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支付任何赔偿,金某燕初中辍学,自幼跟随父亲及祖父母王某田、沈某花共同生活,其父亲金某平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王某田年事已高,无法从事体力劳动,沈某花身患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需要常年服药,祖孙三人家庭只能依靠微薄的种地收入和金某燕打工工资维系日常开支,生活难以为继。

年2月,仙居县检察院联合乡村振兴局实行定期回访,持续对三人生活、经济现状进行动态监测,避免再次返贫,全力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台州市、仙居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上门指导三人填报申请资料,调取所需证明材料,并从仙居县慈善总会“温暖检察”慈善基金支出元,预支救助金1万元,解三人燃眉之急。经全面评估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生活困难情况,两级人民检察院决定联合救助三人8万元。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又主动对接县乡村振兴促进中心,向该中心发送《社会保障建议函》。县乡村振兴促进中心根据仙居县低收入农户“一户一策一干部”政策,及时统筹县民政局、教育局、镇政府等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帮扶计划。一是将救助金交由被救助人所在镇政府代管,委托镇政府从年6月开始按每月元标准向金某燕三人分期发放,直至救助金发放完毕为止;二是县民政局将金某燕三人纳入县低保户范围,享受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三是县教育局和镇农办将金某燕纳入“雨露计划”,根据金某燕的就业意向,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教育,并联系就业单位,帮助其独立生活,自食其力;四是针对沈某花医疗费用负担重的情况,由镇政府根据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按比例再次办理报销;五是减免被害人金某平的停尸费用,缓解金某燕家庭经济压力;六是为金某燕三人指定专职帮扶干部,协调落实相关帮扶事项。联席会议召开后,所有帮扶计划均落实到位。

仙居县乡村振兴局统筹各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帮扶计划、部署救助方案。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司法救助,并协同乡村振兴等部门开展长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台州市、仙居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联合救助程序,协助被害人近亲属提交救助申请和证明材料,并预支救助金,及时解决被害人家庭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救急解困”功能。检察机关还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理念,根据被救助人家庭现况,主动对接乡村振兴部门,形成立体化多元救助帮扶体系,有效解决了被救助人家庭的后续生活困难。以办理此案为契机,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又协同县乡村振兴促进中心开展“困境儿童”专项救助活动,统筹开展温暖关爱、心理救助、就学帮扶等工作,为困境儿童长远生活保障筑牢底盘。

案例四

林某果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强制医疗案被害人家属脱贫不稳定户联合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协作平台带案下访

被救助人林某果,女,年7月出生;林某顺,男,年10月出生;林某婷,女,年8月出生;林某清,男,年8月出生。四人分别系苏某故意伤害强制医疗案被害人林某龙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

年1月5日,林某龙因琐事与苏某在福建省霞浦县溪南镇某村发生扭打,期间苏某持竹棍殴打林某龙头部、左眼眶等处,后双方被人劝离。次日10时许,林某龙被发现死于家中。经宁德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林某龙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加害人苏某被霞浦县公安局抓获后,经司法鉴定,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刑事责任能力。年3月17日,霞浦县公安局向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年4月13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苏某强制医疗的申请。年5月8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对苏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发现林某果等人属于农村地区重点救助对象,考虑到本院救助资金有限,遂逐级报请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经调查核实,林某果家庭属于脱贫不稳定户、低保户,林某果系文盲,无固定工作,收入来源不稳定,在林某龙身亡后未获赔偿,主要依靠低保补助、亲戚接济维持家庭生活和三个未成年子女的学费;加害人苏某的父母年迈,疾病缠身,无赔偿能力。

霞浦县检察院检察官为林某果的未成年孩子送去学习用品。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三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林某果等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共同救助20万元。霞浦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被救助人家庭系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决定利用全省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协作平台,启动多元救助帮扶机制,主动对接当地乡村振兴局,协调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落实一系列帮扶措施。林某果家庭低保金调至每人每月元的最高标准;安排林某果从事村保洁员公益性岗位工作,每月获得元劳动报酬;两名未成年小学生林某婷、林某清每人每年获得元学习困难补助;镇村两级为被救助人家庭提供房屋修缮基金2.5万元,改善林某果等人的居住条件。年11月19日,宁德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带案下访,与当地乡镇领导干部座谈,进一步跟踪各项帮扶措施落实进展情况。

年11月19日,福建省霞浦县溪南镇岱岐村委会宁德市、霞浦县两级检察院与溪南镇政府、民政、综治等部门以及岱岐村两委召开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座谈会。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开展司法救助,并协同乡村振兴等部门进行多元帮扶的典型案例。年,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主动走访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牵头会签《关于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意见(试行)》,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等部门的衔接协作机制,搭建了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的协作平台。本案中,被害人家庭未获得加害责任人赔偿,生活十分困难,三名未成年子女学业也难以为继,福建省三级人民检察院为加大救助力度,决定开展联合救助,提高救助金额,救助效果良好。检察机关还利用全省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协作平台,积极协调乡村振兴等部门为被救助人家庭提高低保补助标准、改善住房条件、提供公益岗位,为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提供就学资助,确保了被救助人家庭的长远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五

刘某、刘某格国家司法救助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共享低收入人口信息库救助金监管跟踪帮扶

被救助人刘某,男,年11月出生;刘某格,男,年11月出生。二人均系刘某堂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王某莲的未成年子女。

刘某堂患有精神分裂症,年4月21日,刘某堂因琐事与王某莲发生矛盾,对王某莲采取双手扼颈、持刀捅刺腹部等手段,致王某莲死亡。案发后,刘某堂持铁叉将前来查看情况的村委会工作人员打伤,并持铁锤打砸警车,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抗拒抓捕。经鉴定,刘某堂作案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年4月2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妨碍公务罪将刘某堂刑事拘留,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年10月14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堂犯故意杀人罪、袭警罪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年11月3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袭警罪判处刘某堂无期徒刑。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托该院与市乡村振兴局、民政局建立的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通过共享的全市低收入人口信息库查询到被害人家庭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低保户,遂决定启动救助程序。经走访调查核实,案发前王某莲无经济来源,案发后王某莲幼子刘某和刘某格成为“事实孤儿”,暂由年近七旬的祖父刘某善照顾,依靠刘某善低保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后续抚养难以维系。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刘某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应予重点救助,决定加大救助力度,为二人发放救助金8万元。考虑到被救助人年龄幼小,其祖父刘某善无抚养条件且监护意识较弱,为保证救助金真正用于被救助人,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与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民政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联席会商,决定启动救助金监管机制,与被救助人所在的村委会和专门的司法社工组织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以分期的形式发放救助金,并由村委会代管,司法社工辅助监管。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市乡村振兴局反馈司法救助情况,并协同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开展跟踪帮扶。针对案发时刘某、刘某格因年幼尚未办理户口,积极沟通公安机关为二人办理落户;将刘某、刘某格纳入困境儿童信息库,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长效帮扶,每月发放救助金元,定期安排社工上门走访,做好卫生保障,添置生活用品;协调市妇幼保健院儿保所定期为刘某、刘某格进行健康检查,做好医疗保障措施。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托与乡村振兴等部门建立的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开展救助的典型案例。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部署,主动与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助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搭建了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的工作平台。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托该工作平台,及时查询到刘某、刘某格家庭属于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决定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针对二人年幼、基本生活难以维系等困难情况,加大救助力度,快速审批发放救助金,并建立救助金监管分期发放使用机制,确保了救助金专款专用。检察机关还协同乡村振兴等部门开展多元帮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为未成年被救助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长远保障。

案例六

陈某鑫国家司法救助案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边缘易致贫户命案受害家庭未成年人家庭帮扶计划开展综合帮扶

被救助人陈某鑫,女,年7月出生,系赵某生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陈某周的女儿。

年9月27日凌晨,赵某生在云南省瑞丽市某烧烤店饮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烧烤店。后赵某生欲返回烧烤店,在途经某快餐店时,无故对陈某周实施殴打,导致陈某周颅脑损伤合并脾脏破裂失血死亡。当日,瑞丽市公安局对赵某生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年12月23日,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报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起诉。年3月22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生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害人陈某周的近亲属陈某鑫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年9月13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生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元。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因案发时瑞丽市属于疫情中高风险封控区,经研究,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被害人陈某周生前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收入主要来源,在瑞丽市租房居住,每月需支付房租水电费等元左右,家中没有资产,案发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且未获得赔偿,丧葬费大部分为家庭借款;其妻子南某系缅甸国籍农民,在某快餐店打临工,月收入元,受疫情影响,近一年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本身患有糖尿病;二人婚后育有一女陈某鑫,系某学校在读学生,因父亲遇害,精神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鑫家庭系因案导致的边缘易致贫户,且疫情对其影响很大,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应予重点救助,决定向陈某鑫发放救助金5万元。为帮助陈某鑫健康成长,保障其家庭长远生活,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陈某鑫家庭帮扶计划,开展综合帮扶工作。市乡村振兴局协调陈某鑫的母亲南某到某快餐店就业,保证其每月元的固定收入;市妇联安排南某参加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市妇联等部门举办的技能培训班,提高就业能力,待疫情好转,工厂复工复产后,再根据其工作能力协调安置工作岗位;市卫生健康局帮助南某解决外籍人员就医难问题;市教育体育局协调陈某鑫就读的学校为其减免部分学杂费。民政部门还向陈某鑫家庭发放疫情生活困难补助物资和困难救助金元。

瑞丽市检察院检察官到被害人家中回访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命案受害家庭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并协同乡村振兴等部门进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将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考虑案发时当地疫情防控要求,遂及时移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被害人子女系未成年学生、家庭系因案导致的农村地区贫困边缘户、未获得赔偿、疫情对其家庭生活影响很大等情况后,决定加大救助力度,及时发放救助金,解其家庭燃眉之急。检察机关又积极协调乡村振兴等部门实施综合帮扶,为被救助人家庭生活提供长远保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彰显了检察温情。

案例七

徐某杰、徐某清国家司法救助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跨地域救助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开展综合帮扶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被救助人徐某杰,女,年9月出生;徐某清,男,年3月出生。二人分别系吴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徐某明的母亲和未成年子女。

年2月9日晚,吴某因琐事在其住处与徐某明、周某发生争执,吴某持刀实施报复,致徐某明被砍死,周某被砍成重伤。年5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以吴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6月3日,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核实,被害人徐某明来自黑龙江省宁安市农村家庭,依靠打工收入供养在老家生活的母亲徐某杰和独子徐某清;被告人吴某系来沪务工人员,本人及近亲属均无经济赔偿能力。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委托宁安市乡村振兴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徐某杰丧偶多年,患有心脏病,本人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儿子徐某明早年离异现又被人杀害,留下未成年的孙子徐某清由其抚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联席会

远程视频会发放救助金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杰、徐某清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二人发放救助金10万元。针对本案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较大的情况,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方案,指派办案组赴宁安市“面对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聚力开展综合帮扶。办案组在属地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与宁安市乡村振兴局、医保局、教体局、当地镇政府等职能部门共商形成会议备忘录。宁安市乡村振兴局根据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信息,将徐某杰家庭列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并协同镇政府、村委会帮扶责任人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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