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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

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号)。

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号)

关于浙江高速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仙居服务区南区商超分公司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商品核查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商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食品名称:西湖土烧桂花酒(白酒)、手工莲子酒(其他蒸馏酒);购进日期:-3-1;抽样日期:-8-22,抽样单编号:NO:GC、NO:GC;检验结论:酒精度不符合Q/PSPS-产品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9月26日将编号:No:36816,No:36《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执法人员对浙江高速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仙居服务区南区商超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与上述同批次的手工莲子酒(其他蒸馏酒)1瓶,西湖土烧桂花酒(白酒)同批次的2盒,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该局于年10月8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要求其对于销售出去的商品进行召回,至发文,未有召回记录。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商品(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值要求)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故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产品(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值要求)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不知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西湖土烧桂花酒(白酒)2盒、手工莲子酒(其他蒸馏酒)1瓶;2.没收违法所得元;3、罚款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浙江高速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仙居服务区南区商超分公司按照要求储存上述商品,商品质量问题源于供货商没按照标签标明的酒精含量对商品进行勾兑。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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