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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以拆违建之名强拆厂房,致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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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许多已经营多年、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经常会遇到违建查处,明明已合法经营了十几年的厂房,平日里也没有任何机关进行违建查处,怎么偏偏就在拆迁期间被当作违建?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大概率是遭遇了“拆违代拆迁”了,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拆迁行为,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浙江台州拆迁案件来带大家了解一下,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年,宋某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xx村租赁了一处土地,依法注册并创办了一建材厂,年因存在部分违法建设,遂向国土部门缴纳了元作为罚款,此后宋某一直依法经营建材厂,依法纳税,多年期间未再受到查处。年3月,宋某的厂房因相关项目建设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遂未与拆迁部门(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年4月,拆迁部门向宋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宋某限期搬迁,年6月,拆迁部门在未对宋某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将宋某的厂房全部强制拆除。宋某不服,遂委托蓝秦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宋某的房屋未办理用地审批,也未办理规划许可,其建设的厂房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我方强拆行为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用后颁布的法律去规范先前的行为,本案中宋某厂房的建设时间是年,而《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时间却是年,拆迁部门以年的法律为依据将宋某的厂房认定成违建,这显然是违法的,拆迁部门的法律适用错误。

另一方面,查处违建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管理秩序,因此查处违建必然要求具有及时性,但本案中宋某从厂房建设完成、到遇到征地拆迁,期间15年并未被当作违建查处或被责令拆除,如果一个违建存在这么多年、公司还办理了营业执照、多年依法纳税,但有关部门期间未进行查处,这是否构成消极怠政?又或者在宋某于年缴纳罚款后,有关部门是否当时就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实际上,本案中拆迁部门所谓强拆系查处违建,实质上就是“拆违代拆迁”的违法强拆行为,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少给、乃至不给拆迁户补偿,且其强拆行为,也违背了《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要求,未保障宋某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的权利,其强拆行为违法,应依法对宋某进行赔偿。

三、法院判决

1.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宋某厂房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四、案件总结

征地拆迁中,无论是公司厂房拆迁、企业商铺拆迁还是一般的住宅房屋拆迁,都有可能遇到“拆违代拆迁”,拆迁部门通过把房屋认定成“违建”,进而通过查处违建的方式实施强拆行为,那么其就有借口规避补偿安置职责,但这显然于法不符,严重违背了征地拆迁“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原则。

因此,如果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了“拆违代拆迁”或收到了诸如《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违建查处文件,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已经维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撤销上述文件,进而通过行政补偿或强拆赔偿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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