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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抓31只野生动物获刑六个月,野生

                            

很多人喜欢打野味、吃野味

野味的味道确实不错

但很多人不知道

这种行为可能已经违法了

非法狩猎获刑6个月!

7月14日,仙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杨某是仙居县横溪镇人,平时在山上帮人伐木。长期生活在山林中,杨某偶尔也会抓些野味满足口腹之欲,或者卖了补贴家用。

年2月初

杨某买了三只铁夹

放在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山林中

没过多久,铁夹夹住了一只野猪和一只黄麂。褪毛处理之后,大部分都进了杨某的肚子,还有一部分一直被杨某冷冻在冰箱里。

用于捕猎的铁夹、头灯

此后,由于天气越来越热,被夹住的野生动物死后容易腐烂,杨某就将铁夹取了回来,但他并没有就此放弃捕猎。年5月、6月期间,杨某总是深夜出门,带上柴刀、头灯等工具一人溯溪而上,抓捕棘胸蛙、蛇等野生动物。这些抓捕到的动物,有的他自己享用了,还有的拿去贩卖,10斤的棘胸蛙卖了元。

年6月28日,仙居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在杨某的出租屋内查获野生动物。

面对询问

杨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但也很疑惑

“山里野生动物很多,我靠山吃山,

抓几只怎么就犯法了?”

杨某捕猎的野生动物

经鉴定

杨某所猎捕的野生动物中野猪1头、黄麂1只、狗獾1只、猪獾1只,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棘胸蛙26只、五步蛇1条,属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这些动物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仙居县人民政府规定,在本县自然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区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狩猎兽类野生动物,全年禁止狩猎蛙类、蛇类野生动物,捕兽夹为禁用工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事后,杨某赔偿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元,退缴了违法所得元,鉴于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官寄语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带来的不仅仅是生命健康的隐患,还将涉嫌违法犯罪。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要自觉做到不猎捕、不购买、不进食野生动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自己和全社会的健康负责。

敬畏自然,敬畏生命

拒绝野味,拒绝杀戮

浙江天平仙居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

抓31只野生动物获刑六个月,野生小动物不能随意捕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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