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俞女士与俞某于年结婚,俞某某系两人婚生女,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年4月6日,经法院组织调解,由俞女士前夫按照每月元的标准,从年4月1日起支付女儿俞某某的抚养费用。
现在,随着物价的上涨和学习生活成本的增加,之前每月元的标准,已难以支撑女儿的学习生活,于是俞女士向前夫提出增加抚养费,但前夫认为数额是之前定好的,不愿意增加。
案件办理过程
年3月21日,因俞女士身患残疾,行动不便,仙居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王主任带领援助律师一行到俞女士家中为其提供法律上门服务。向俞女士了解基本情况之后,并当场为其答疑解惑。
那么问题来了,
已经起诉过增加抚养费,
这次能否再次起诉?
我国法律对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作了很多保护性的规定。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正式颁布实施,根据该规定的第18条意见:“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因物价上涨,原定元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水平,且女儿已经上学,各项花费开支日趋增加,实际需要已远远超过原定数额,俞女士的女儿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相应的抚养费。
最终判定
在经办法官、人民调解员、承办律师等共同努力下,采取“情”、“法”结合的工作方法,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确定由俞女士前夫每月按照元的标准从年1月1日开始支付至婚生女儿成年时止,最终达到案结事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事后,电话回访过俞女士,她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对我们的工作及付出表示感谢。
律师点评
很多人可能会有误解,父母双方离婚了,那么子女由对方抚养,我就不用支付抚养费了。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存在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文章作者: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泮王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