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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被侵犯,开庭前爱上罪犯的好友,

做过证人的人,肯定记得刑警让你写下的字“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无论是证人,还是被害人,都应当在警察面前实话实说,因为你的言语是认定他人犯罪的证据。信口开河或者随意改变说法的人,不但违反道德,更可能判刑入狱。

晋·傅玄《口铭》:“病从口入,祸从口出。”今天我们要说的案件是一个被害人罔顾事实,随意改变说法,最终导致自己锒铛入狱的真实案例。每一个成年人,都应当为自己做的事负责,为自己说的话负责。司法程序具有严肃性,参与者必须谨言慎行。

少女被侵犯果断报警开庭前送来一份证明

年11月4日早上8点,17岁的少女李慧(本文所有姓名皆为化名)匆忙赶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城关派出所报案:我昨天晚上被人侮辱了,作案者就是我的邻居赵伟!警方提取的李慧体内残留的液体与抓获的赵伟生物信息匹配正确,赵伟本人也如实供述昨天晚上他酒后闯入李慧家里作案的过程。本案证据链条清晰,法院准备于年3月10日开庭审理。

万事俱备,只欠开庭就可以将犯罪者赵伟送入监狱。案件的主审法官周法官却意外收到了一份亲笔信,来信者正是案件的被害人李慧。该亲笔信载明:经过我仔细回忆,那天晚上案发时我禁不住赵伟的多次请求,我对他冲动的行为是自愿的,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如果是自愿,就不构成犯罪,赵伟就是无罪。周法官大惑不解,亲自找李慧核实,她承认该信是自己自愿所写,当晚赵伟确实没有强迫她。

开庭时凶手突然翻供案件被迫延期审理

因被告人赵伟还是认罪的,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查明案情。在举证质证环节,赵伟突然否认自己在侦查环节所做的有罪供述,其翻供说自己酒后请求与李慧发生不正当关系,李慧表示同意。这个说法完全与李慧所出具的证明信高度吻合。本案中两个关键证据已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影响案件定性,法院决定延期审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警察立马找到李慧,询问她什么要突然改变说法,同时警告她:作虚假的证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依法构成犯罪!一开始,被害人李慧总是以记不清为借口不愿意说实话。经过几天的较量,李慧不得不承认自己所书写的证明信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另有隐情。她被侵犯属实,而现在不想追究赵伟的刑事责任是为了自己的男友王朋。那么王朋为什么这么做呢?

父母出马未能如愿朋友接近骗取感情

孩子被逮捕,父母很着急,赵伟的父母立马带着几万元现金找到李慧:“千错万错都是赵伟的错,我们只有这一个孩子,只要你高抬贵手,向法院说明你是自愿的,这些钱都是你的。”李慧没有想到赵伟的父母竟然这样无耻。金钱也无法修复她受伤的身体和心灵,李慧果断拒绝后,立马离开现场。赵伟的父母并未放弃,而后又多次通过他人或者登门拜访乞求李慧“回心转意”,均被回绝。

苦思冥想,赵伟的父母又生一计:让赵伟的朋友王朋故意接近李慧,等博取李慧的好感后再从长计议。受伤的人感情总是脆弱的,王朋乘虚而入。接触中,李慧这次动了真情,两人爱的山盟海誓、如胶似漆。王朋收钱总是要办事的,他向李慧说明了自己是赵伟的挚友,希望李慧放他一马。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女人智商为零,她果断抄写了一份王朋准备好的“证明信”。

虽然李慧入狱后表示为了男友并不后悔,但是王朋却向记者表明“从来没有真心爱过李慧”。

案件分析及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赵伟侵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根据第条,李慧妨害正常的司法活动,考虑到其作案时为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认定其构成包庇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根据第条,认定赵伟的父母及王朋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构成“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现代社会一直在上演“爱子犹如杀子”的悲剧。无论是赵伟父母的亲情,还是王朋的有情,或者是李慧的爱情,都大不过法律。一个案件,5人入狱,它警示我们:任何人都不要视法律为儿戏,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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