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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郑福华

年7月9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郑福华受贿案,对被告人郑福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郑福华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郑福华当庭认罪悔罪。

郑福华受贿案采取远程开庭审理方式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福华在担任仙居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8万余元;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90万余元。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

仙居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郑福华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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