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敦煌党建”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发生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违反换届纪律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希望通过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能引以为戒,严守换届纪律,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环境。
案件类型一:请吃拉票
案例一
年11月2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杜村第四居民组组长张某以征地为由,向杜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提议宴请有关人员。赵某明知换届选举期间不允许宴请的纪律规定,却同意张某组织村支委、村委委员兼妇联主任等11名党员和5名村民,在尧都区某饭店设宴两桌。
经尧都区纪委研究,鉴于赵某还有涉法缓刑判决,决定合并给予赵某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赵某明知换届选举期间不允许宴请的纪律规定,却接受张某的宴请,明知故犯,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案例二
年11月6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后垟村村主任候选人黄某某为了能够在换届中顺利当选,在酒店设宴6桌,宴请后垟村60余名村民,酒席上明确表示其要参选村委会主任,希望大家多支持。接到举报后,萧江派出所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开展调查。
查实后,11月19日,萧江镇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了黄某某的候选人资格,平阳县公安局对黄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黄某某依靠非法行为参加选举并不牢靠,最终只能将自己的“主任梦”送上“不归路”。
案件类型二:送礼拉票
案例一
年11月7日,浙江省仙居县湫山乡方宅村村民方某勇为顺利当选村委会主任,筹备成立基金会,欲以献爱心形式向村里老人发放电热水壶,被乡党委、政府制止后,托他人以受托人等名义,向村民发放电热水壶余把。
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给予方某勇罚款元行政处罚。因方某勇党员组织关系在云南省开远市非公经济组织联合党委,年12月2日,仙居县纪委发函建议该市纪委对方某勇依纪依规处理。
村级组织换届期间,候选人给群众送金钱、送物品收买选票,构成了违规行为,有失选举公平。
案例二
年,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某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池甲、池乙为顺利通过群众信任度测评,给6名群众每人一包中华香烟。
塘下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取消池甲、池乙的候选人资格,并给予党纪处分。
村民间赠送一包香烟,在日常生活里十分平常,但是在村级组织换届期间,候选人给群众送物品收买选票,就构成了违规行为,有失选举公平。
案件类型三:花钱买票
案例一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解原乡佐城村党员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问题。年10月30日,张某找到本村党员邢某,表明了在这次村党支部换届中与邢全生一起任支部委员并由自己担任支部书记的想法,同时将0元现金交给邢全生作为活动经费。随后,张某和邢某一起到本村党员白某、王某家中,给每家放下元和写有张某、邢某的字条,并嘱咐在选举时按纸条上填写选票。
忻府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某、邢某开除党籍处分。
在该案中,张某、邢某拉票贿选,扰乱了正常的选举秩序,破坏了选举公平。
案件类型四:不正当竞争
案例一
年11月10日,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南江村村委会委员孔某在村委会委员徐某办公室安装窃听器,窃听徐某在换届选举期间的相关情况。
查实后,11月12日,区公安分局对孔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并收缴其作案工具。
孔某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产生了较坏的社会影响。
案件类型五:故意避会
案例一
海南省陵水县妙景村党支部委员邱某某,在年7月9日下午妙景村委会党支部选举过程中,连同该村8名党员在明知要召开选举会议的情况下,拒不参加选举会议,并在经组织劝回到选举会场后仍大声吵嚷喧哗,影响换届会议的召开。
陵水县纪委给予邱某某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其余7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邱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换届的进程,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
案例二
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金林村党员管某破坏选举秩序案。黄岩区宁溪镇金林村党支部进行换届选举。该支部共有支委职数3人,第一轮选举只产生2名支委,另3人得票相同,且未过半数,管某在三人之列。另行选举时,管某预计自己难当选,与其父管某某一起擅自离场,致使第二轮选举无法举行。后经多次劝说,两人回到会场,但领到选票后立即将选票撕毁丢弃。
事发后,宁溪镇党委对管某和管某某分别作出党内警告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管某故意通过中途退场来阻碍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的正常进行,应该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案件类型六:干扰现场
案例一
年3月2日,辽宁省新宾县平顶山镇杨家村两委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部选举村民代表时,该村村民王某酒后来到村部,不顾劝阻,砸碎选举会场的计算器,将村民代表选票当众撕毁,随后又将办公室的一块窗户玻璃砸碎。3月4日,苇子峪镇小堡村按照选举程序将换届选举公告和选民名单张贴上墙。该村村民赵某酒后将换届选举公告和选民名单撕掉,并将已撕毁的选举公告和选民名单带回家中。上述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迅速出击,分别将王某、赵某抓获。
经审查,王某、赵某对其破坏选举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均被行政拘留。
该案为私自哄闹选举现场、破坏选举秩序的突发事件,严重干扰了选举会议会场的秩序。
案件类型七:候选人资格审不严
案例一
年3月,广东省茂名市纪委查实,信宜市新宝镇清水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叶某青曾于年参与一宗抢劫案,属在逃通缉犯。因新宝镇党委严重失职,致使叶某青于6年8月成为正式党员,并通过8年3月的村换届选举进入村支部任委员。9年5月,经镇党委审批同意,叶某青任村党支部书记。年初,叶某青通过“两推”再次成为村委班子候选人。
年3月,叶某青被依法逮捕,信宜市纪委对其作出党内除名处理。信宜市纪委对涉案的新宝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吴某东作出撤销镇党委书记职务处分,依法罢免其镇人大主席职务;给予镇党委副书记杨某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镇党委副书记职务;给予镇党委委员兼武装部长杨某(时任镇组织委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镇党委委员李某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镇经济办副主任吕某海(时任镇组织干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镇经济办副主任职务。
在对选民的资格进行审查时,一定要严格把关。
案件类型八:撕毁选票、抢夺票箱
案例一
年11月15日,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筱村镇里垟村组织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当天下午1时许,筱村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村民破坏选举现场秩序。经民警调查核实,村民夏甲酒后冲进选举现场,要求选举工作人员出示有效选票,之后对其中一张选票的有效性与选举工作人员发生口头争执,并抢走已封好的选票箱,将其砸向地面,导致选票散落一地。夏甲离开现场后,饮酒后的夏乙则以污物损毁散落在地的选票,并当众吹嘘自己的行为。
年11月16日,泰顺县公安局对夏甲、夏乙作出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
抢走票箱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行为,村民有权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有关部门举报。
来源:敦煌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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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明纪!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反面典型案例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