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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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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60号)。

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仙居县仙农土特产超市销售的馒干松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馒干松;购进日期:-07-10;抽样日期:-07-11抽样单编号:G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核查处置情况: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8月25日将编号为NO: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该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该局工作人员责令当事人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经局领导批准,该局于年8月29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年7月10日当事人向仙居县乡唯土特产店购入馒干松,进货数量为10袋、销售数量为10袋。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馒干松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当事人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馒干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目前无法查清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该局已责令当事人整改,保证产品合格。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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